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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检察院于1978年恢复重建,改革后根据法律规定的检察职能,下设三个业务部门和两个综合部门:第一检察部,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第二检察部,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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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的范围

来源:第二检察部 作者:wxdejcb 发表日期:2020-08-18 浏览量:3756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公益诉讼的领域:“4+1+5” “4”: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个领域; “1”:201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增加了英雄烈士保护领域; “5”:根据2019年9月27日通过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可以在原有的“4+1”领域外,在生产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公益诉讼的类型: ——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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