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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检察院于1978年恢复重建,改革后根据法律规定的检察职能,下设三个业务部门和两个综合部门:第一检察部,负责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提起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第二检察部,负责民事、行政、公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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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当庭宣判

来源:民行科 作者:wxmxk 发表日期:2018-08-20 浏览量:4701

     2017年10月12日,温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焦作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温县法院第六审判庭进行了公开审理,该案获得法院当庭宣判,温县检察院所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获得法院支持,被告人当庭缴纳民事赔偿款7090元。
    2017年1月份和6月份期间,被告人孔某某、孟某某在温县招贤乡某村合伙经营一家药材加工厂,加工黄姜时用蒸煮罐在加热过程中加有盐酸,并利用厂区内暗管将生产废水排入厂北排涝河渗坑内,严重污染了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被告人应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温县环境保护局联合温县招贤乡政府对该厂进行了强制拆除设施、清除沉淀池废水,消除污染过程中共支付费用7090元。该款项属于国家财产,应由侵权责任人承担。我院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孔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孟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二被告人赔偿温县环保局和温县招贤乡政府为消除污染支付的费用共计7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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